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0] 关注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订,对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增加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三、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转给你们(附件),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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