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2015年度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6] 关注度:[]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做好在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资格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年度资格检查需我委出具初审意见的,请于2016年2月1日前向我委报送有关年检材料。年检材料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包括机构年度基本情况,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绩年度汇总表(附件二),企业财务状况(年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年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包括成立或撤并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内部业务部门,如无变化请标明“无”;
(三)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包括处罚的机关、时间、问题和结果等,事实成立的有效质疑、投诉的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并提供相应的处罚文件和证明材料。若无上述情况,则应提供相应声明。
二、年检材料的形式要求
年检材料一律用A4纸,胶装方式装订,装订顺序如下:
(一)年检材料封面(附件三);
(二)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基本情况;
(三)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绩年度汇总表(须与网上申报的招标项目情况一致);
(五)2015年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八)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委将认定为年检初审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2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13号令规定的条件;
(六)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四、接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检材料的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至2月1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地点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
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咨询电话:66415588-1142,89150329;传真:66415802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联系人:法规处 符天罡; 联系电话:66415588-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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